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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指南
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13-03-29 10:35:24 来源:www.tiantax.com  浏览次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本市所有纳税人均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企业法人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9、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2、承诺书

  本市分支机构登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外省市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个体税务登记表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承诺书

  临时开业登记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义务发生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证明其经营行为发生的有关材料

  4、生产、经营地址租赁协议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照户纳税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7、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8、承诺书

  (三)纳税人到受理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负责终审,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必选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变更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负责终审。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变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清票时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

  纳税人办理清税、清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2.《发票购用印制簿》;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4.《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清税、清票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3.《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4.《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9.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因注册地、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向市税务网站或市税务登记管理受理处提出申请。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税务机关在对迁移纳税人开展清票审核工作时,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并视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采取预留用量措施。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4日内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缴清税款,缴销发票的基础上,一般30日内办结)。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五、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

  10.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制作新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的市级报纸上公开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六、税务登记定期验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验证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验证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外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识)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七、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简称《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认定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如实、完整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一式三份),签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联系单》有关内容后出具两份《联系单》。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凭签章确认并填写完整的《认定表》(一式两份)、一份《联系单》以及按规定需报送的其他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认定手续,三分局审核确认后,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上述《联系单》、《认定表》均可在上海税务网站办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进行下载,网址:www.tax.sh.gov.cn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需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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