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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指南
第三篇 税收征收
发布时间:2013-03-29 10:37:24 来源:www.tiantax.com 浏览次数:
一、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税率、征收率及适用范围
备注: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部分货物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及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上述第(4)、(5)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本市为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本市为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本市为500元。 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