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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指南
【关注】混淆概念, 企业误用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9-07-23 14:58:22 来源:www.tiantax.com  浏览次数:

 

【关注】混淆概念, 企业误用税收优惠

 

  目前,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于纳税人要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到位,很容易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

  

  日前,某地税务部门在对一家供水公司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在2018年度中享受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减免税优惠。在审核了该企业房产原值、土地面积等细节,计算了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款金额后,税务人员并未发现明显错误。然而,税务人员在认真比对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所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后发现,企业存在错误适用税收优惠的情形。

  

 

分析

  

  19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规定,饮水工程,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对照1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税务人员在核查企业的资料后发现,该企业将“农村居民”错误地理解成了“农村地区”。在税务处理中,只是将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用水区分开来,将农村地区供应给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用水,也计入对农村居民供水范围,并据此按比例计算了减免税额进行申报。经重新计算,该企业需要补缴房产税10余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余万元,合计近50万元。

 

 

提醒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19号文件和目前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中明确规定,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房产、土地,是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不包括出租、生活用房产、土地;增值税的减免额是以供水收入占比为计算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印花税的减免额则是以供水量占比为计算依据。纳税人需要精准把握具体规定,不能混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对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极大地简化了办税程序,方便了纳税人。

  

  纳税人享受优惠,须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笔者建议纳税人,要增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由于对优惠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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