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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为扶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8-10 09:33:46 来源:www.tiantax.com  浏览次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每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广告业除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实行限额减免营业税(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最高可上浮50%;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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