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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少三种模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3-06-07 19:37:50 来源:www.tiantax.com  浏览次数:

第一种,转让股权。根据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则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500=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

3、扣减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份额,不考虑该留存收益是否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虽然政策的出发点是因为企业留存收益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所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允许企业在分回资产中扣减。但是,实际上由于企业三种原因的存在,使得企业留存收益未必和已纳税款完全对应。

一是纳税调增。会使得缴税多,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少,企业吃亏了。

二是纳税调减。会使得缴税少,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多。

三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会计利润和已经缴纳过的税款完全不成比例,例如企业留存收益为1000万元,实际上该企业核定征收只按照300万元所得额征收过税款,此时依然按照1000万元扣减留存收益,显然企业占大便宜了!
  201134号公告并未考虑核定征收的情况,当然财税[2009]60号文件也未考虑这种情况,目前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按照会计上的留存收益在清算或部分撤资分回资产中扣减。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市要求出具《利润分配单》,考虑了这种差异问题。
  
  4、如果撤资分回的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
  例如,A公司投资M公司,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占M公司30%股份。截止撤资时,M公司累积留存收益为30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注册资本份额享有900万元。
  A公司撤资时分得一栋物业,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评估市价为2500万元。
  此时,首先要对分得物业部分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利润500万元,然后再按照201134号公告处理,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认销售所得500万元,同时增加利润500万元。A公司享有3500×30%=1050(万元)
  第二步,确认撤资所得。2500-1000-1050=450(万元)
  而错误的做法是:2000-1000-900=100(万元)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根据201134号公告规定,明确比照企业清算。分为三步,第一,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如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第三,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2、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企业章程可以规定投资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是为了使得政策更加具有刚性,201134号公告明确,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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