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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答疑
每周热点纳税咨询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9-07-23 15:09:41 来源:www.tiantax.com  浏览次数:

         【问题】

  支付关联方利息受2:1的限制,超过2:1其利息支出是全部不能扣除还是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上述规定,非金融企业支付关联方利息,超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2:1部分计算的利息不能扣除。

 

    【问题】

  公司举办周年庆典活动对比赛中获奖的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奖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对周年庆典活动比赛中获奖的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奖品是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

  员工国内出差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案】

  企业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问题】

  我公司出口货物给日本企业,因质量问题支付日本企业质量索赔款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您公司因质量问题支付日本企业质量索赔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个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应交个税时允许减除20%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个税汇算清缴时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允许减除20%之后为收入额,收入额与工资、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后,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的个税。

 

    【问题】

  员工为非独生子女,该员工与其他子女签订指定由该员工一人独自赡养父母,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2000元/月扣除吗

  【答案】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国家税务总局)

93.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员工为非独生子女,该员工与其他子女签订指定由该员工一人独自赡养父母,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最高只能按1000元/月扣除,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按2000元/月扣除。

 

    【问题】

  我们公司通过房产中介租个人的房子,我们支付的租金,应该由个人开发票还是由中介开发票

  【答案】

  需要分析具体的业务,如果中介是作转租业务,那么应该有中介公司给贵公司开具发票;如果中介公司仅是提供居间服务收取中介费,那么应该有房东个人给贵司代开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个人委托房屋中介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中介公司)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

  员工出差时交通意外保险取得个人抬头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员工出差乘从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保险支出,可以凭保险公司开具的个人抬头的电子普通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按1200万销售房产给个人,个人计征契税的依据是多少

  【答案】

  财税【2016】43号: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所以,契税计税依据为1200/1.09。

 

    【问题】

  厂房及办公楼仍在建,已建好的库房怎么交房产税

  【答案】

  财税【2010】121号解读:一、土地价值是否应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问题: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解读: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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