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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指南
第四篇 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3-03-29 10:37:54 来源:www.tiantax.com 浏览次数:
一、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减免 1.不定期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5)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按100%比例退税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6)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9)动漫产业。 2、按50%比例退税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