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二维码 

     
企业公...
财税法规
武汉地税热点问题专集201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3-06-22 11:15:13 来源:www.tiantax.com  浏览次数:

1、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获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施行。

 

2、将股权无偿赠与给赡养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第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的股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夫妻双方因离婚办理共同共有财产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与受让人签订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不属于前述规定范围的,不享受不征税待遇。

本办法从2011111日起执行。

 

3、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3号)规定,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等形式增资的情况,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以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等形式增资,除以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外,其他形式的转增资本金额,可以计入股东的股权成本,但须先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自然人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股权,股权计税成本如何确定?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第七条规定,自然人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股权,以税务机关对其取得股权时确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计税依据确定其股权计税成本。

 

6、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第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应并入转让价款计税。

 

7、自然人股东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转让价如何确定?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第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应向受让人收到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权益等非货币资产和受让人代转让人支付相关费用、承担债务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金额,从中不得扣除任何项目。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其价格。

股权转让对价为房屋、建筑物的,参照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或者参照房产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物价部门确定的同地段、同性质、结构、年限相同或相近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基准价格确定其价格。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以专业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定其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其价格。

股权转让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其价格。

 

8、企业职工为本企业推销加盟品牌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取得企业赠送的礼品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10、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编注:以上热点问题在执行过程中,若政策有更新调整,请按新出台的政策文件执行。

 

湖北天遂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捷讯技术 安全联盟 网站地图  

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武汉财务代理 武汉涉税筹划鉴证